爆破作業屬于高危行業,作業過程中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或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情形,必須立即停止爆破作業,撤離人員,查明原因并排除隱患后方可恢復。根據《爆破安全法規》(GB 6722—2014)及相關安全規程,以下情形必須禁止爆破作業:
一、氣候與環境條件異常
- 遇雷雨、暴雨、大雪、大霧、沙塵暴等惡劣天氣,或作業現場能見度不足、道路濕滑、邊坡不穩時,禁止爆破。
- 夜間或照明不良的情況下,除非有完備的照明設施并經批準,否則禁止爆破。
- 爆破作業區域存有大量積水、涌水或地下滲水異常,可能影響爆破器材性能或導致盲炮時,禁止爆破。
- 爆破可能危及周邊居民、學校、醫院、公路、鐵路、輸電線路、通信設施等重要保護對象,且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時,禁止爆破。
二、爆破器材與作業人員方面
- 爆破器材質量不合格、過期、受潮、變質或來源不明時,禁止使用和爆破。
- 爆破器材的領取、運輸、存放不符合規定,或雷管與炸藥混放、混運時,禁止爆破。
- 爆破作業人員無證上崗、酒后作業、身體不適或情緒異常時,禁止爆破。
-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、爆破員、安全員、保管員未全部到位,或安全警戒人員不足時,禁止爆破。
三、爆破設計與現場條件不符
1. 爆破設計未經審批,或現場實際情況與設計嚴重不符(如孔網參數、裝藥量、堵塞長度等發生重大變化)時,禁止爆破。
2. 炮孔布置、深度、角度、間距不符合設計要求,或炮孔內有異物、堵塞、變形時,禁止裝藥爆破。
3. 裝藥過程中發現炮孔溫度異常、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,或作業面有涌水、流沙等異常時,禁止爆破。
4.
起爆網路連接錯誤、雷管段別混亂、網路電阻值異常,或起爆器、檢測儀表失效時,禁止爆破。
- 未按要求設置防護屏障、覆蓋材料或飛石防護措施不到位時,禁止爆破。
四、安全警戒與通信方面
- 未按規定劃定警戒范圍、設置警戒標志和崗哨,或警戒人員未到位時,禁止爆破。
- 警戒范圍內有無關人員、車輛、牲畜未撤離時,禁止起爆。
- 起爆前未發出預警信號、起爆信號和解除信號,或信號不明確時,禁止爆破。
- 通信聯絡中斷,無法與各警戒點、起爆站保持有效聯系時,禁止爆破。
五、出現異常征兆
- 發現盲炮、殘炮、拒爆跡象未處理完畢前,禁止繼續爆破作業。
- 裝藥或填塞過程中發生炸藥燃燒、冒煙、異味等異常現象時,應立即停止作業,撤離人員,嚴禁擅自處理。
- 起爆后出現不明原因的地面振動、飛石超出安全允許范圍、建筑物異常開裂等情況時,應停止后續爆破,查明原因。
六、法律與管理要求
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、行業標準、安全技術措施和爆破設計要求的任何情形,均禁止爆破作業。現場安全員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有權在發現隱患時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,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。
爆破作業必須堅持“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”的原則。出現上述任何情形之一,必須立即停止作業,撤出人員,報告上級,待隱患徹底消除并經確認安全后,方可重新組織爆破。嚴禁麻痹大意、心存僥幸,堅決杜絕因違規爆破引發安全事故。